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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冠名慈善基金的实施意见

2018-10-31 13:48

关于建立冠名慈善基金的实施意见


―、冠名基金是由捐赠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 根据自己的意愿定名、定额、定期、定向在慈善总会设立的慈善捐助专户,与慈善总会订立协议,由慈善总会服务实施。

二、冠名基金的基本要求:基金额度一般在50万元以上, 实施时间一般在5年以上、10年以内。在实施中基金额度如有增加,实施时间如需延长,可以续订协议。

三、 冠名基金的捐助方式一般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捐入,分年助出”;一种是“一次认定,分年捐入和助出。”

四、 冠名基金捐赠人的权益:

1、捐赠人可以自定基金名称,可以根据基金设立的基本要求,自行决定基金额度和实施期限,可以根据慈善宗旨自行确定救助对象或提出意向,委托慈善总会安排,并以基金名义发放。

2、捐赠人可以获得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褒奖:慈善总会对冠名基金捐赠人授予“慈善之星”荣誉铜牌,颁发捐赠证书,并载入慈善名册;对基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者授予荣誉会长、基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授予荣誉理事称号;报请市政府予以表彰;推荐有关各方给予鼓励和支持。

3、捐赠人可以按国家和政府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和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五、慈善总会的责任:

1、无偿代理,不在基金外另收和基金内留用任何费用,保证基金全额用于慈善扶助。

2、专项管理,根据基金捐赠人的意向和协议中的约定,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到一宗一帐,专户记结。

3、接受监理,定期向捐赠人告知基金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

 

余姚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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