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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操作指南

2018-05-25 00:00

个人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目前最常接触的个人所得额是工资薪金所得,这里的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工资薪金所得减去免征额后的余额。捐赠票据原则上当月抵扣,只能一次抵扣,超过抵扣额度的,不能递延到下月。


计算案例参考如下:

    ①A先生(中国籍)某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四金后)8000元,本月公益捐赠1000元。应纳税所得额=8000-3500=4500元;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4500*30%=1350元;

  本月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4500-1000=3500元;(1000元捐赠额可全部抵减)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额=【(4500-1000)*10%-105】=245元。如果本月未捐赠,其应纳税额=345元;

    ②B先生(中国籍)某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四金后)8000元,本月公益捐赠2200元。应纳税所得额=8000-3500=4500元;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4500×30%=1350元;

本月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4500-1350=3150元;(只能抵减1350元)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额=210元。如果本月未捐赠,其应纳税额=345元。

 

企业捐赠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如下: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计算案例参考如下:

A企业,2015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成本支出16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400万元。(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①: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向宁波市慈善总会捐赠48万元。

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400(年度利润)×12%=48万元(可全部抵减)。

应纳所得税额:(400-48)×25%=352×25%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88万元,如果本年度未捐赠,其应纳税额=100万元。

②:如营业外支出列支向宁波市慈善总会捐赠60万元。

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400(年度利润)×12%=48万元(只能抵减48万)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60-48=12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400-48)×25%=352×25%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5%)=88万元。

该企业第一年可允许抵扣最高为48万元,剩余12万元可在第二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抵扣。

如果以上A企业当年未捐赠,其应纳税额为100万元。

 

  其他值得注意的事项:

    1.需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抵扣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捐赠者,请注意当月抵扣,避免跨月使用,更不得跨年抵扣。

    2.需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抵扣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捐赠者,请注意企业所得税一年抵扣一次,操作的时间与汇算清缴为同一时间(通常情况下为每年的4~5月)。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捐赠票据若遗失但又有入账需要的,可以由捐赠单位或捐赠个人出具捐赠票据遗失声明,本会将提供捐赠票据的底单复印件加盖基金会公章入账。

  

    其他问题,都可以拨打宁波市慈善总会电话0574-87251999进行询问。

愿我们在善行路上携手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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