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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慈善总会章程

2018-11-06 10: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余姚市慈善总会。本会住所位于浙江宁波余姚市世南西路103号。    第二条  本会依法登记成立,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市域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提倡爱心奉献的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互爱互助美德,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开展扶贫济困、兴办慈善事业、参与公益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补充作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谐。    第四条  本会遵守以慈善法为主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接受余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募集善款物资。接受海内外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捐赠(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组织开展慈善法所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第六条  组织慈善扶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开展扶贫济困的各项扶助活动,实施本会慈善项目和开展促进教、科、文、卫、体、环境等各类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相衔接,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第七条  应急灾害救助。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赈灾救助应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抚慰救灾勇士和灾民。

第八条  开展慈善宣传。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依托社会力量及多媒体形式开展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知识,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    第九条  建设义工队伍。发展壮大一支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志愿无偿地为社会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的慈善义工队伍,逐步培育义工项目专业化、品牌化,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发挥慈善义工队伍的作用。

第十条  加强交流合作。与各方慈善组织增进工作交流,为举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和各种机构提供咨询、代理等帮助和服务。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有关的意见和要求,承办政府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本会创始时的创始人和创始会员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凡热爱慈善事业,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授予荣誉会长称号。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制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制度。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及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员的任免。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和授予其他的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五)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事宜由驻会常务理事人员讨论决定,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确认。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主持本会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扩大)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重大财务审批。

(五)授权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做好分工的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各项议案。    (四)做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企业的慈善分会为市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其性质为非法人单位,在慈善资金向社会募集、使用上受市慈善总会委托,采用“一级法人,二级管理,总会授权,独立核算,多募多助”的组织模式,开展日常募集与救助工作。乡镇(街道)企业慈善分会会长人选由乡镇(街道)企业推荐,报市慈善总会批准同意。村级、社区慈善工作站为乡镇(街道)慈善分会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募捐、救助工作由慈善分会管理,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资产实行依法自筹募集。其来源:    (一)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    (二)政府及机构、团体的资助。    (三)举办各类慈善活动和慈善服务的收入。    (四)慈善资金增值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资产的使用范围:    (一)根据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向实施的各项慈善扶助。    (二)资助和兴办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三)实施慈善项目必需的专项经费。    (四)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五)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费;

    (六)本会机构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三条  严格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合法、安全、有效。

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文件精神 ,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确保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二十四条  严格监督制度。为了更好地加强外部监督,本会设立监事小组,对理事会工作进行监督。其组成人员由民政、审计、财政、会员企业界等代表组成。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过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企业慈善分会在慈善资金管理上采用在银行“单独开户,独立记帐、会计代理、财政监督”的形式,并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文件要求。按照慈善宗旨,管好用好慈善资金。慈善分会可参照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制度,制订一个适用于本分会的管理办法。村级、社区慈善工作站的慈善资金纳入慈善分会财务管理,资金审批权属村级、社区慈善工作站,核准、发放权归慈善分会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活动时,需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通过,并依法处理好财产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2018年1 月2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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